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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 2017年03月22日 

 

 

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征求意见稿)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三月

 

 

第一章    ... 1

1.1规划调整的目的... 1

1.2规划调整的依据... 1

1.3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 2

1.4规划调整期限与范围... 3

1.5规划调整效力... 3

第二章  规划实施情况... 4

2.1规划概况... 4

2.2规划主要指标调整概况... 7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

3.1农用地调整... 9

3.2建设用地调整... 9

3.3其他土地调整... 10

第四章  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11

4.1 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11

4.2全域划定任务下达情况... 11

4.3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情况... 11

4.4其他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基本农田情况... 12

第五章  中心城区调整... 13

5.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13

5.2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13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调整... 15

6.1基本农田保护区... 15

6.2一般农地区... 16

6.3林业用地区... 17

6.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17

6.5独立工矿区... 18

6.6风景旅游用地区... 19

6.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9

第七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调整... 21

7.1允许建设区... 21

7.2有条件建设区... 21

7.3限制建设区... 22

7.4禁止建设区... 22

第八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23

8.1强化规划管控力度... 23

8.2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23

8.3完善利益调节机制... 25

8.4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26

第九章  附则... 28

9.1规划成果构成... 28

9.2规划审批实施... 28

9.3规划实施解释... 28

 


第一章   

1.1规划调整的目的

为切实做好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太平区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201411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编制《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

1.2规划调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5)《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7)《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阜新市太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一带、两极、三板块的总体目标,以二次土地调查连续变更数据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为依据,积极探索多规融合,科学划定三条红线,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土地规划引导,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协调,立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使太平区建设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知名产业基地。

(二)调整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本次规划调整完善重点是耕地保护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完成全区耕地保有量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基础上,对建设用地进行局部微调。

2、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贯彻集约节约用地理念,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指导,合理配置各类各业用地,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引导城乡建设用地聚集集中,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重点保障省、市级重点项目落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民生类项目,保障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禁止工业等项目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和调出基本农田,尽量减少用地布局调整范围,切实提高规划规范性、严肃性、可操作性。

4、多方协同,共同推进。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充分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1.4规划调整期限与范围

规划调整期限为2015-2020年,基期年为2014年,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调整范围为阜新市太平区行政辖区全部土地,面积9479公顷。包括一个镇(水泉镇),五个街道(红树街道、煤海街道、高德街道、城南街道和孙家湾街道)。

1.5规划调整效力

本规划是太平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应当符合本规划,服从本规划管理。

 

 

 

 

 

 

第二章  规划实施情况

2.1规划概况

一、规划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国家部署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期,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过前期专题研究、规划大纲和规划成果编制等阶段,编制完成了《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称《规划》),并于20128月正式获批实施。《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近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主要指标

《规划》共确定了12项指标,其中,总量指标7项,增量指标4项,效率指标1项。12项指标中,约束性指标共5项,分别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其余7项为预期性指标。

(一)增量指标

1、耕地保有量

2005年,全区耕地面积为1725公顷,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493公顷。

    2、建设用地规模

2005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408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711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36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79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918公顷。

规划至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3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90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023公顷以内。

(二)增量指标

规划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6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236公顷,占用耕地面积131公顷。

(三)效率指标

2005年,全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81平方米。规划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稳定在170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见表2-1

 

 

 

 

 

 

 

 

 

 

2-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单位:公顷

   

2005

2010

2020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公顷)

耕地保有量

1725

1553

1493

约束性

园地面积

98

98

98

预期性

林地面积

2230

2230

2230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4080

4219

4300

约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3711

3831

3904

预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2793

2913

3023

预期性

交通、水利设施及其他用地规模

369

388

396

预期性

增量指标(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160

266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145

236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90

131

约束性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20

40

约束性

效益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人)

181

170

170

约束性

三、规划其他目标和内容

   (一)结构调整目标

2005年,全区农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44.03%,建设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43.04%,未利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12.92%。《规划》提出,本轮规划期内,稳定农用地规模,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调整为42.87%,建设用地调整为45.36%,未利用地调整为11.76%

(二)布局优化目标

《规划》提出,围绕太平区一带、两极、三板块的总体发展思路,落实阜新市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目标,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改善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三)重大项目建设

规划期间安排能源、交通和水利国家级和省级等建设项目累计17余项,重点安排能源和交通项目。

四、规划目标调整情况

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66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07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34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459公顷。

2.2规划主要指标调整概况

一、总量指标调整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的调整原则是,保证全区可完成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任务。根据太平区201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2014年全区耕地面积为1561公顷,全面落实市下达耕地保有量任务,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调整为1331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上级规划下达太平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为653公顷,太平区划定的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为658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等为11等。太平区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656公顷,全部坐落水泉镇;其他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公顷,全部坐落水泉镇。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

落实阜新市下达的建设用地管控规模,将全区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466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07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34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459公顷。

(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207公顷,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013公顷,从实施情况看,全区城乡建设用地执行情况较好。

(五)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347公顷,2014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117公顷,从实施情况看,全区城镇工矿用地执行情况较好。

二、规划增量指标实施情况

为保障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公顷以内。

三、规划效率指标实施情况

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198公顷,2014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198公顷,从实施情况看,全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执行情况较好。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3.1农用地调整

1)耕地

2014年耕地面积为156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6.47%,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133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4.04%,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00公顷以内。

2)园地

2014年园地面积为9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0%,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10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11%

3)林地

2014年林地面积为212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2.44%,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314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3.17%

4)其他农用地

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2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27%,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4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50%

3.2建设用地调整

1)有序增加城镇工矿

2014年城镇工矿用地为311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2.88%,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增加到334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5.31%

2)稳步增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44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66%,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45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84%

3)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为89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45%,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86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07%

3.3其他土地调整

2014年其他土地面积为112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1.83%,到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9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96%

 

 

 

 

 

 

 

 

 

 

第四章  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4.1 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根据《太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截止到2014年底,太平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0公顷,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为0公顷。

4.2全域划定任务下达情况

上级规划下达太平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为653公顷,太平区划定的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为658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等为11等。具体分为两部分:

1)太平区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656公顷,全部坐落水泉镇。

2)其他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公顷,全部坐落水泉镇。

4.3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情况

太平区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全部分布在水泉镇,总面积为656公顷,其中,旱地面积为656公顷;耕地坡度小于等于15°的面积为653公顷,耕地坡度大于15°的面积为3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别1017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别11374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别12265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等为11等。

4.4其他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基本农田情况

太平区其他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根据2014年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变化,补划入基本农田位于水泉镇,总面积为2公顷,全部为旱地、耕地坡度小于等于15°、耕地利用等为11等。

 

 

 

 

 

 

 

 

 

 

 

 

 

 

 

 

第五章  中心城区调整

5.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调整后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包括:太平区主城区以及水泉镇户部营子村南部地区、高德营子村、水泉村和东水泉村的北部地区、长哈达村西南部地区以及塔子沟村西北部地区,总规模为4524公顷。

5.2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一)允许建设区

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106公顷,占中心城区面积的68.65%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要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积极发展与区内主导功能相符的现代服务业。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有条件建设区

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总面积18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10%

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

(三)禁止建设区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生态林业区以及细河流域土地,面积为46公顷,占中心城区面积的1.02%

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限制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四)限制建设区

区域范围及规模: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建设区面积总计1187公顷,占中心城区面积的26.23%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土地利用以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土地整治为主,严格限制城乡建设。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调整

根据土地的主导用途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等7个土地用途区,明确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按照地域自然条件和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环境制约因素等综合特征,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对全区土地利用实施用途管制,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保护、管理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划定以下土地利用分区,并制定其用途管制规则。

6.1基本农田保护区

范围:

调整后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域面积653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89%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2一般农地区

调整后一般农地区区域面积137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4.47%

范围:

1)现有成片的果园等种植园用地;

2)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3)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4)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成片耕地和园地;

5)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一般农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林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6.3林业用地区

调整后林业用地区域面积211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2.31%

范围: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

3)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林业用地区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3)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6.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调整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区域面积334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5.32%

范围:

1)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2)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发展用地;

3)附属于城镇和村镇的开发区、工业小区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城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5独立工矿区

调整后独立工矿区区域面积85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06%

范围:

1)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2)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

独立工矿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6风景旅游用地区

调整后风景旅游用地区区域面积5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61%

范围包括:阜新市海州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塔山自然风景区。

管制规则:区内主导用途为旅游商业餐饮服务业的发展,严格限制非旅游餐饮服务业的城乡建设。

6.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调整后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区域面积5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61%

范围:

1)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

2)重要水源保护区。

3)地质灾害危险区。

4)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七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调整

7.1允许建设区

调整后允许建设区总规模4207公顷。

区域范围及规模:包括规划城区范围、农村建设用地及部分交通用地,允许建设区面积总计4207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44.38%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乡及城区建设发展空间,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7.2有条件建设区

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总规模845公顷。

区域范围及规模:太平区允许建设区以外、土地利用潜力范围以内的区域(潜力范围包括户部营子村、塔山旅游风景扩展区、新型材料产业基地等),有条件建设区面积总计845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8.91%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鼓励区内村庄更新改造,逐步实现与城市功能相协调。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7.3限制建设区

调整后限制建设区总规模4381公顷。

区域范围及规模:太平区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建设区面积总计4381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46.2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土地利用以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土地整治为主,严格限制城乡建设。

7.4禁止建设区

调整后禁止建设区总规模46公顷。

区域范围及规模:太平区控制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区等生态用地,禁止建设区面积总计46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0.49%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限制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八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8.1强化规划管控力度

(一)强化规划统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指导区域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规划衔接。区域内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三)完善规划体系。在县级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乡级规划,乡级规划必须落实县级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结构布局等方面与县级规划充分衔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存量利用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并有针对性地细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高土地规划可操作性。

(四)严格规划修改。严格控制规划修改频次、面积和所涉项目类型,凡需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模、布局等内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8.2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县、乡两级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构建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加大考核权重。

(二)强化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法,以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引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和调控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并探索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水平等相挂钩的指标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用地项目联审制度,强化计划指标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控能力,努力实现计划指标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投放。

(三)严格规划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规划执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土地规划实施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

(四)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推动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土地规划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并构建与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系统的关联应用,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和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强化土地规划实施全流程动态管理。

8.3完善利益调节机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补贴力度,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保护责任与资金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国有农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全面稳定和扩宽建设性补偿资金渠道,提高优良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奖励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良好、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有效的乡镇,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

(二)建立耕地占用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成本,倒逼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避让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各建设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补充耕地的主体责任,积极通过争取省统筹指标、造田造地、旱改水提升工程、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以及外购补充耕地指标等多种途径,多方筹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严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探索实施以补定占管理方式,对于耕地占用多、后备资源少、筹措占补平衡指标不力的乡镇和主体,相应减少农转用计划指标投放。

(三)建立节约集约激励机制。总结推广节地技术与和节地模式,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切实非农建设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对批而未供消化、闲置土地清理、存量用地盘活不利的乡镇和主体,相应减少直至停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投放。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实行与节约集约用地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低效及批而未供土地的税费调节力度,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转。

(四)建立城乡增减挂钩机制。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多渠道筹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补助,并鼓励和引导各方资金投入增减挂钩项目,复垦主体单位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8.4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一)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正面示范,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在全县营造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公众参与。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提高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广泛听取全县各阶层群众和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对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和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项目,依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规定实施听证制度。

(三)做好公示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布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或调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事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建设阳光国土。实施土地利用规划阳光工程,规范权力阳光公开运行,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办事效率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推进阳光审批、阳光交易、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规划成果构成

本规划由文本、图册和规划说明组成。文本和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规划审批实施

本规划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规划实施解释

本规划由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