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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发布人: 2018-05-03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采矿权交易和土地交易职责划出。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外提供非涉密测绘成果审批。
  2.取消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3.取消基础测绘成果复制审批。
  4.取消基础测绘成果转让审批。
  5.取消基础测绘成果转借审批。
  6.取消向国外、港、澳、台提供未公开的地方性地图审批。
  7.取消编制地方性中小学地图审核。
  8.取消测绘人员作业证核发。
  9.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10.取消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11.取消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12.取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13.取消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14.取消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15.取消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16.取消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17.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行使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委托下放至国土分局。
  2.将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取得许可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3.将县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4.将3公顷以下临时用地许可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5.将1公顷以下(含1公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6.将1公顷以下(含1公顷)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7.将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在市里审批的总指标内)审批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8.将县区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9.将两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将两县辖区内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将两县辖区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2.将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13.将非重点古生物化石经营行政许可组卷下放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
  14.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
  2.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
  3.市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4.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许可。
  5.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6.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7.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市里审批总指标)。
  8.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由市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9.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由市、县级政府管理)。
  10.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登记。
  11.城区范围内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12.城区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13.城区范围内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14.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15.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16.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17.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18.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19.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2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暂停的职责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
  (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采矿权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
  (2)新设采矿权登记;
  (3)采矿权转让审批;
  (4)采矿权延续登记;
  (5)采矿权变更登记;
  (6)采矿权注销登记;
  (7)采矿权换领补领登记;
  (8)采矿权抵押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4.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审批。
  5.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6.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市里审批总指标)。
  7.城区范围内未利用地开垦。
  8.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9.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分析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对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指导两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综合整治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指导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实施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耕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海州露天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贯彻执行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二)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林业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区林权登记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有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